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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货交易咨询风险揭示书

    发布时间:2024-03-04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现向您提供本《期货交易咨询风险揭示书》。

    一、期货交易咨询是指基于客户委托从事的下列营利性活动:协助客户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操作流程,提供风险管理咨询、专项培训等的风险管理顾问服务;收集整理期货市场信息及各类相关经济信息,研究分析期货市场及相关现货市场的价格及其相关影响因素,制作、提供研究分析报告或者资讯信息的研究分析服务;为客户设计套期保值、套利等交易方案,拟定期货交易策略等的交易咨询服务;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活动。但您应当了解由于未来的不确定性,期货交易咨询服务不能完全消除您面临的风险,您必须自行承担经营管理和交易带来的相关风险。

    二、您在委托期货公司提供期货交易咨询服务时,应当客观评估自身财务状况、交易经验,确定自身的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自行决定是否采纳期货公司提供的咨询建议,并自主作出交易决策,自主进行相应的交易操作,自行承担期货交易风险与全部损失以及相应的责任。

    三、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交易咨询建议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不能在任何市场环境下长期有效。您应当充分了解并评估期货交易咨询建议的局限性,审慎决策。

    四、您应当充分了解期货市场变化的不确定性和交易风险,当期货公司及其业务人员在为您提供交易咨询服务时,任何有关期货行情的预测都可能与实际情况有差异,不构成任何最终操作建议,您不得依赖公司提供的交易咨询产品或服务而取代您的独立判断,若您据此入市操作,您需要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和损失。期货公司向您提供的交易咨询产品或服务,仅供您参考,期货公司不能保证您获利或者不受损失,任何依据交易咨询服务人员分析预测而做出的交易决策以及导致的任何后果,均与期货公司及服务人员无关,期货公司不以任何方式承担您的交易损失。

    五、您应当了解期货公司的交易咨询服务存在因人员离职、离岗等原因导致更换交易咨询服务人员并影响服务连续性的风险。

    六、您应了解期货公司及其交易咨询服务人员可能存在道德风险,如您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利益冲突情形,如泄露客户交易决策计划、传播虚假信息、进行关联交易等,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保护您的权益。

    七、您在使用期货公司提供的软件、终端设备前,应当了解其实际功能、信息来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由于您自身原因导致该软件、传输设备、终端设备等使用不当或受到病毒入侵、黑客攻击等不良影响的,您需要承担相关风险和由此带来的损失。

    八、您在使用第三方提供的软件、终端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微信、QQ等)等接受相关服务前,请务必了解第三方软件的实际功能、信息来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以及您所使用的通讯终端的相关信息和风险。由于您自身原因或者第三方等原因导致软件、传输设备、终端设备等使用不当、丢失或受到病毒入侵、黑客攻击等不良影响的,将可能使您无法享受到服务或影响本服务质量。您将自行承担相关风险和由此带来的损失。

    九、交易咨询服务涉及信息,均来自公开的资料,期货公司及交易咨询服务人员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做保证。交易咨询分析观点亦不代表期货公司或任何关联公司的立场。期货公司及其他交易咨询服务人员可能发表其他与该分析预测内容不一致及有不同结论的观点。

    本《期货交易咨询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无法揭示您委托期货公司提供交易咨询服务面临的全部风险、有关期货市场的全部情形以及可能导致您交易损失的所有因素。您在委托期货公司提供交易咨询服务前,应当全面了解期货交易法律法规、期货及期货交易咨询业务的基础知识、业务特点、风险特征、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的业务规则,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合同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仅对自然人客户而言)等,审慎决定是否委托期货公司提供交易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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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06881117服务时间:8:30-17:00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