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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期货异常交易行为风险揭示书

    发布时间:2023-12-25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广州期货交易所下发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异常交易行为管理细则》《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广州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公司现特向您揭示期货异常交易行为的风险如下:

    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必须接受交易所监管及期货公司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和监控,自觉规范交易行为。当投资者的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

    (一) 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自买自卖的行为,或者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内发生的互为对手方交易的行为;

    (二) 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投资者之间,大量或者多次进行互为对手方交易;

    (三) 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最新成交价格,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

    (四) 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

    (五) 日内撤单次数过多;

    (六) 日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或者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

    (七)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

    (八) 大量或者多次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九) 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十) 利用对倒、对敲等手段交易,影响交割结算价;

    (十一)  利用盗取他人交易密码进行交易等手段转移资金或扰乱交易管理秩序;

    (十二)  自然人投资者在交割月前一月最后交易日闭市时仍保留该交割月份持仓;

    (十三)  致使交易风险、交割风险或结算风险明显增大;

    (十四)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请您根据交易所上述规定,自觉规范您的期货交易行为,合法合规地参与期货交易。若您的账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情况,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我公司可以对您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拒绝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交易所可以对您采取电话提醒、要求报告情况、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列入监管关注名单、约见谈话、发布警示函、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根据相关办法和规定采取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开仓等相应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措施;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交易所提请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

    以上关于期货异常交易行为的风险,请充分知晓。


    各交易所异常交易认定标准及对应的处罚措施

    以下内容根据各交易所发布规则整理,仅供参考,请以交易所最新规则为准。

    交易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
    郑商所单日在某一个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5次(含5次)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500次及以上单日在某一合约撤销单次数50次以上且每次撤销单量800手以上
    当某个交易日某一合约出现涨(跌)停板后,当日在该涨(跌)停板价位买(卖)单撤销单次数100次及以上
    大商所单日在某一个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5次(含5次)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500次及以上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50次以上,且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达到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80%以上
    上期所单日在某一个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5次(含5次)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500次及以上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大额撤单(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达到300手及以上)次数达到50次及以上
    能源中心单日在某一个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5次(含5次)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500次及以上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大额撤单(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达到300手及以上)次数达到50次及以上
    广期所单日在某一个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5次(含5次)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500次及以上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50次以上,且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达到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80%以上
    中金所单日在某一个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5次(含5次)国债期货: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500次(含500次)
    股指期货: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400次(含400次)
    股指期权: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500次(含500次)
    国债期货:单日100次(含),且单笔40手(含)
    股指期货:单日100次(含),且单笔16手(含)
    股指期权:单日100次(含),且单笔16手(含)


    类别交易所上期所/能源中心大商所/广期所郑商所中金所
    监管处理程序统计方法1. 客户或者实控组合并统计。
    2. 期货、期权分开统计。
    3. 不同异常交易行为分开统计。
    4. 单日同一种异常交易行为按1次认定
    5. 同一种异常交易行为按照1-2-3循环计数,周期为一个自然年,一个自然年后计数清零。
    1. 客户或者实控组合并统计。
    2. 期货、期权分开统计。
    3. 不同异常交易行为分开统计。
    4. 单日同一种异常交易行为按1次认定
    5. 同一种异常交易行为按照1-2-3循环计数,周期为一个自然年,一个自然年后计数清零。
    1. 客户或者实控组合并统计。
    2. 不同异常交易行为分开统计。
    3. 单日同一种异常交易行为按1次认定。
    4. 同一种异常交易行为按照1-2-3循环计数,周期为一个自然年,一个自然年后计数清零。
    1. 客户或者实控组合并统计。
    2. 不同异常交易行为分开统计。
    3. 单日在单品种上的同一种异常交易行为按1次认定。
    4. 同一品种加同一种异常交易行为按照1-2-3循环计数,周期为一个自然年,一个自然年后计数清零
    对应处罚1. 客户第一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电话提示,要求其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责令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
    2. 同一客户第二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同时将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向会员通报。
    3. 同一客户第三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自律管理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个月。(对第三次异常交易行为发生的品种采取限制开仓)
    1. 第一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进行提示,要求其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
    2. 第二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向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通报。
    3. 第三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对该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自律管理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为1个月(对第三次异常交易行为发生的期货合约,期权为相应月份的所有期权合约采取限制开仓)
    1. 第一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进行提示,要求其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
    2. 第二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3. 第三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与当日闭市后对该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自律监管措施,限制开仓时间不少于1个月(对第三次异常交易行为发生的合约采取限制开仓)
    4. 当某个交易日某一合约出现涨(跌)停板后,客户当日在涨(跌)停板价位买(卖)单撤单次数100次及以上且撤单手数合计一万手及以上,视为频繁报撤单情节严重的行为,交易所于闭市后对该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自律监管措施,限制开仓时间不少于一个月。(限制开仓为全部品种)
    国债期货/股指期权:
    1. 第一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会员进行电话提示。
    2. 第二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
    3. 第三次达到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时间原则上不低于一个月。(对第三次异常交易行为发生的品种采取限制开仓)
    股指期货:客户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一个月。(对异常交易行为发生的品种采取限制开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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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