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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护自己 请远离洗钱活动...

    发布时间:2018-10-26    

        洗钱活动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

        洗钱为犯罪分子隐藏和转移违法犯罪所得提供便利,为犯罪活动提供进一步的资金支持,助长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洗钱活动与恐怖活动相结合,还会对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削弱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效果,严重危害经济的健康发展。洗钱使违法所得表面合法化。助长和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国家肌体,导致社会不公平,败坏国家声誉。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破坏市场微观竞争环境,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和公平竞争。造成资金流动的无规律性,影响金融市场的不稳定。破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基础,加大了金融机构的法律风险和运营风险。

    1、认清黑白

    1、什么是洗钱?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洗钱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通过各种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犯罪行为。

    2、洗钱活动有哪些途径或方式?

    常见的洗钱途径或方式有:

    ● 通过境内外银行账户过渡,使非法资金进入金融体系;

    ● 通过地下钱庄,实现犯罪所得的跨境转移;

    ● 利用现金交易和发达的经济环境,掩盖洗钱行为;

    ● 利用别人的账户提现,切断洗钱线索;

    ● 利用网上银行等各种金融服务,避免引起银行关注;

    ● 设立空壳公司,作为非法资金的“中转站” ;

    ● 通过买卖股票、基金保险或设立企业等各种投资活动,将非法资金合法化;

    ● 通过珠宝古董交易和虚假拍卖进行洗钱等。

    3、谁是洗钱活动的受害者

    洗钱为犯罪活动转移和掩饰非法资金,使不法分子达到占有非法资金的目的, 从而帮助、 刺激更严重和更大规模的犯罪活动。 洗钱活动严重危害经济的健康发展,助长和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国家肌体,导致社会不公平。洗钱活动造成资金流动的无规律性, 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 洗钱活动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破坏市场微观竟争环境,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动作和公平竟争。 洗钱活动破坏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基础, 加大了金融机构的法律和运营风险。 洗钱活动与恐怖活动相结合, 还会危害社会稳定、 国家安全并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形成巨大威胁。

    2、正本清 -反洗钱工作旗帜鲜明

    1、为什么金融机构是反洗钱的第一道防线?

    洗钱行为一般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放置, 即把非法资金投入经济体系, 这主要在金融机构完成; 二是离析阶段, 即通过复杂的交易, 使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变得模糊,非法资金的性质得以掩饰,而金融机构正是提供各种交易服务的机构; 三是归并阶段,即被清洗的资金以所谓合法的形式被使用。

    洗钱行为的三阶段特点表明, 金融机构作为资金融通、 转移、 运用的中转站和集散地, 客观上容易成为洗钱活动的渠道。 然而, 随着金融服务智能化的发展, 任何通过金融机构进行洗钱的活动都会留下蛛丝马迹。 因此, 金融机构是监测和 打击洗钱活动的第一道防线。

    2、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是否会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不会侵犯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为了在反洗钱工作中合理、有效地保护金融机构客户信息,我国《反洗钱法》作出了明确规 定:一是要求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 应当予以保密; 非依法律规定, 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 二是对反洗钱信息的用途作出了严格限制, 规定反洗钱行政主管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 责部门、 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 只能用于反洗钱 行政调查, 同时规定司法机关依照 《反洗钱法》 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 只能用于反洗钱刑事诉讼。 三是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中心, 作为我国统一的大额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 分析、保存机构, 避免因反洗钱信息分 散而侵犯金融机构客户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3、不通过金融机构的洗钱能否受到反洗钱监测?

    当然会。从趋势看,洗钱活动正逐步向非金融机构渗透。根据我国《反洗钱 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范围、其履行反洗钱义务和对其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反洗钱监测范围将不断拓展,除了银行、证券、保险等金 融机构外,还将逐步覆盖其他易被洗钱分子利用的非金融机构。

    这些非金融机构包括:

    ● 房地产销售机构;

    ● 贵金属和珠宝交易商;

    ● 拍卖行;

    ● 典当行;

    ● 律师事务所;

    ● 会计师事务所等。

    3、保护自己 -请您远离洗钱活动

    1、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为了防止他人盗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为了防止不法分子浑水摸鱼扰乱 正常金融秩序, 您到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需要配合完成以下工作:出示您的身份证件;如实填写您的身份信息,如您的姓名、年龄、职业、联系方式等;配合金 融机构以电话、 信函、 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您确认身份信息; 回答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合理的提问。

    2、不要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可能产生以下后果:

    ● 他人借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 可能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活动;

    ● 可能成为他人金融诈骗活动的替罪羊

    ● 您的诚信状况受到合理怀疑;

    ● 因他人的一正当行为而致使自己声誉受损

    3、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通过各种方式提现是犯罪分子最常采用的犯罪手法之一。 有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诱惑, 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 (包括银行卡账户) 或公司的账户为他人提取 现金, 逃避监管部门的监测, 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也有人通过自己的账户为他人提现进行诈骗或携款潜逃。然而,法网恢恢,蔬而不漏。请您切记,账户将忠实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4、为规避监管标准拆分交易而弄巧成拙

    即使金融机构将您的交易作为大额交易报告给有关部门, 法律也确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 确保您的财富信息不会为第三方所知悉, 同时被报告大额交易并不代表有关部门怀疑您资金的合法性或交易的正当性, 有关部门不会仅凭交易金额就断定洗钱活动的存在。 如果您为避免大额交易报告而刻意拆分交易, 既可能引起反洗钱资金监测人员的合理怀疑, 又可能增加您的交易费用, 降低您金融交易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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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