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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油期货国内客户申请开户条件

    发布时间:2017-06-16    

          上海期货交易所子公司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定于2017613日起正式受理客户申请开户。有意愿参与原油期货交易的客户,只要满足下面的条件就可以联系我们申请开户交易编码:

                                                                     原油期货国内客户的申请开户条件


    自然人

    机构客户

    交易

    经历

    境内或者境外期货交易经历:

    最近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成交记录;

    或能源中心认定的仿真交易记录:

    具有累计不少于10个交易日,10笔以上的境内期货仿真交易记录。

    资金

    要求

    申请交易编码前5个工作日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

    5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

    10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

    知识

    测试

    自然人客户本人参加

    能源中心认可的知识测试

    机构单位指令下达人参加

    能源中心认可的知识测试

    无不良

    诚信

    记录

    1)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或者被有权监管机关宣布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情形;

    2)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能源中心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形。

    其它

    1)具有健全的期货交易管理制度,包括期货交易决策制度,期货交易下单、资金划拨、实物交割等业务管理制度,期货交易风险控制制度;

    2)具有健全的信息通报制度,包括向开户机构提供和及时更新负责交易的部门主管人员及相关业务人员信息的机制。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标准合约

    交易品种

    中质含硫原油

    交易单位

    1000/

    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

    (交易报价为不含税价格)

    最小变动价位

    0.1元(人民币)/

    涨跌停板幅度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4%

    合约交割月份

    最近1-12个月为连续月份以及随后八个季月

    交易时间

    上午9:00 - 11:30,下午1:30 - 3:00以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交易时间。

    最后交易日

    交割月份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最后交易日

    交割日期

    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交易日

    交割品质

    中质含硫原油,基准品质为API32.0,硫含量1.5%,具体可交割油种及升贴水由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另行规定。

    交割地点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指定交割仓库

    最低交易保证金

    合约价值的5%

    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

    SC

    上市机构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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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客服

    4006881117服务时间:8:30-17:00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