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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18年清明节期间部分品种保证金和涨跌幅度调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29    
    尊敬的客户:
           根据各交易所通知,清明节休市时间为2018年4月5日至2018年4月8日,2018年4月9日(星期一)恢复正常交易。2018年4月4日(星期三)当晚不进行夜盘交易。2018年4月9日(星期一)所有商品期货品种集合竞价时间为:(8:55-8:59),当晚恢复夜盘交易。
           为防范市场风险,本公司根据各交易所的通知决定:
           一.自2018年4月2日(星期一)结算时起,对各交易所部分品种交易保证金比例收取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1.上海期货交易所:铜、铝公司保证金比例调整为10%;锌公司保证金比例调整为11%;沥青公司保证金比例调整为12%;螺纹钢、天然橡胶公司保证金比例调整为13%,其他品种维持不变。
           2.大连商品交易所:豆一、豆油、棕榈油、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公司保证金比例调整为10%;豆粕公司保证金比例调整为12%;铁矿石公司保证金比例调整为14%,其他品种维持不变。
           3.郑州商品交易所:白糖、PTA、棉花、菜油、动力煤公司保证金比例调整为10%;甲醇、玻璃、菜籽粕公司保证金比例调整为11%,其他品种维持不变。
           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维持不变。
           二. 自2018年4月3日(星期二)结算时起,对各交易所部分品种涨跌停板幅度进行如下调整:
           1.上海期货交易所:未出现单边市,天然橡胶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8%,其他品种维持不变。
           2.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7%,其他品种维持不变。
           3.郑州商品交易所:棉花、白糖、菜油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5%,其他品种维持不变。
           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维持不变。
           三. 2018年4月9日(星期一)恢复交易后,上海期货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自第一个未出现单边市的交易日结算时起,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品种持仓量最大的两个合约未同时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第一个交易日结算时起,对各品种交易保证金比例和涨跌停幅度进行如下调整:
           1.上海期货交易所:恢复至调整前水平。
           2.大连商品交易所:恢复至调整前水平。
           3.郑州商品交易所:恢复至调整前水平。
           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维持不变。
            四. 按规则规定执行的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高于上述标准的期货合约,仍按原规定执行。
           请广大投资者加强资金和持仓风险管理,谨慎操作,理性投资。
           特此通知!


                                                      中衍期货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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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