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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信息公示公告

    转: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鹰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28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金鹰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金鹰鑫瑞混合


    基金主代码

    003502


    基金管理人名称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金鹰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金鹰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暂停相关业务的起始日、金额及原因说明

    暂停大额申购起始日

    20201029


    暂停大额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01029


    限制申购金额(单位:元 )

    50,000.00


    限制转换转入金额(单位:元 )

    50,000.00



    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赎回、转换转出、定期定额投资)的原因说明

    为保证本基金的稳定运作以及为保护金鹰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金鹰鑫瑞混合A

    金鹰鑫瑞混合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3502

    003503

    该分级基金是否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

    下属分级基金的限制申购金额(单位:元 )

    50,000.00

    50,000.00

    下属分级基金的限制转换转入金额(单位: 元)

    50,000.00

    50,000.00






    注:

    1)上表所称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

    2)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从20201029日起,对金鹰鑫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申购(含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投资进行大额限额,暂停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超过5万元(不含)的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以及涉及本基金作为转入方的基金转换转入业务。即如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含转换转入及及定期定额投资)基金份额的金额超过上述限额要求,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该申请。

    3)本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期间,除本基金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外的其他业务正常办理。本基金恢复办理大额申购(含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时间将另行公告。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各代销机构及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6135-888

    2)本公司网址:www.gefund.com.cn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不代表对基金收益和风险的实质性判断和保证。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并不等于零存整取,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也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投资有风险,决策须谨慎。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202091日起,投资者购入基金时,投资者应确认已知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货币市场基金、ETF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品种或情形除外。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投资于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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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
      (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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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万元,投资于单只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40万元,投资于单只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非标准化资产的,接受单个合格投资者委托资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